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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市场系列举措能否根除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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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06

近日,在历时一年的评选之后,首批44家“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在京公布。这是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自1992年恢复发展以来,首次针对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专业评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张延华表示,此次评选不同于以往任何机构、社会媒体所做的各类“成交排行”或“指数排行”,整个评定“不论规模,仅评程序”,专注于对拍卖企业业务规范度的评价和对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考核,力图引导行业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增长”。

  ,本次“达标评定”按照艺术品市场领域第一个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设计了多达116项的评价指标体系。多名接受《法制日报》拍卖行业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了“拍卖标准化时代”。

  而在近日由北京市政协举办的2012首都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上,另一个消息也引人关注,北京市将逐步推广当代艺术品实名登记制度,实行艺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承诺制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有售假、欺诈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这一系列举措,都指向了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造假、售假、拍假”。一个众所周知的现状是,这“三假”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和中国艺术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对艺术品市场的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这些新举措能否一举扫清当今艺术品拍卖的种种乱象?《法制日报》业内专家进行了分析。

  “拍卖不保真”纠纷不断

  几年前,买画人苏敏罗女士用253万元巨款从翰海拍卖公司拍下一幅署名艺术大师吴冠中的画作《池塘》,事后经吴冠中本人的鉴定,系为赝品。为了挽回损失,苏敏罗将拍卖公司以及委托人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针对讼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具备了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一时轰动京城。

  花两百多万元拍得画作,但最后却被鉴定为赝品,拍卖公司不认账,打官司又败诉,投资者最后只能把苦水往肚里咽。现实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就是这样残酷,在艺术品市场已经昂首步入亿元时代的同时,一个又一个被揭露出来的造假案例却让人唏嘘不已。

  本报中得知,拍卖公司多以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死金牌”,类似“拍卖不保真”、“卖假不退”、“古玩不打假”等所谓“行规”让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所适从,更是让市场一片乌烟瘴气。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文化与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高富平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表示:“"拍卖不保真"并不完全符合拍卖法的精神。拍卖区别于普通买卖之处在于由拍卖人介入到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并收取交易佣金,而拍卖人之所以收取交易佣金,除了提供信息、竞价等交易服务外,还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其法律依据在于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但南京一名拍卖师向“如果要求拍卖机构对每件拍品作保真承诺并后期可问责的话,那么在拍卖前,拍卖机构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准备工作,且现当代艺术品多为近人近作,鉴定真伪也无料可求,无缘可循,又加之极易涉及委托方私隐,因此,难度相当大。”

  针对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竞买人的利益维护方面,高富平认为,“拍卖仍然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法律也允许一定的自由空间,因此有了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但显然该条的前提是,拍卖人应当对竞买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只是如果事先声明不承担,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约定。”

  “在拍卖公司有"不保真"声明的情况下,拍卖物品的瑕疵判断问题就在竞买人自己了,竞买人只能通过事先查验、询问、咨询等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自己判断有误,那就属于自甘冒险了。因而需要谨慎举牌,免得冒风险。”高富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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